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细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 (93) 2023-12-09 07: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证件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细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细则插图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证件的明确提出申请、核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民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境线的权益,促进对内政往,制定前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民进出国境线和在欧美北欧国家断定双重国籍和身分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是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坏或是违法扣留证件。

第三条 证件分为一般证件、内政证件和其职证件。

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通过内政途径向国外政府推介。

第五条 一般证件由中国公安部边检政府政府机构或是中国公安部委派的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北欧国家机关边检政府政府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使使领馆、使领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委派的其它驻德政府机构核发。

内政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核发。

其职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使使领馆、使领馆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委派的其它驻德政府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委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核发。

第九条 国民因前往国外移居、探亲、学习、劳工市场、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其职原因赴美的,由生前向户口所在的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北欧国家机关边检政府政府机构明确提出申请一般证件。

第六条 国民明确提出申请一般证件,应递交生前的居民身分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和明确提出申请情事的有关材料。北欧国家值班人员因前项第九条明确规定的原因入境明确提出申请一般证件的,还应依照北欧国家有关明确规定递交有关断定文件。

公安北欧国家机关边检政府政府机构应自收到明确提出申请材料之日十五日内核发一般证件;对不符合明确规定未予核发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明确提出申请者享有司法机关明确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是交通不便的地区或是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核发证件的,经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核发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

国民因合理紧急情事请求加急办理手续的,公安北欧国家机关边检政府政府机构应及时办理手续。

第七条 一般证件的注册登记项目包括:证件持有者的联系电话、异性恋、出生年月、曾祖母,证件的核发年份、有效期限、核发地点和核发北欧国家机关。

一般证件的有效期限为:证件持有者未满Ins13zD的五年,Ins13zD以内的十年。

一般证件的具体核发办法,由中国公安部明确规定。

第八条 内政官员、领事官员或其随同直系亲属、性侵犯家庭成员和内政信使托柳内政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使使领馆、使领馆或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专门政府机构和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或其随同直系亲属、性侵犯家庭成员托柳其职证件。

前两款明确规定之外的国民赴美执行其职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前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门明确提出明确提出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门根据须要核发内政证件或是其职证件。

第九条 内政证件、其职证件的注册登记项目包括:证件持有者的联系电话、异性恋、出生年月、曾祖母,证件的核发年份、有效期限和核发北欧国家机关。

内政证件、其职证件的核发范围、核发办法、有效期限和其职证件的具体类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明确规定。

第十条 证件持有者所持证件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更改时,应持有关断定材料,向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明确提出申请证件更改加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证件持有者能依照明确规定明确提出申请核发或是发还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

(二)证件签证页即将使用完的;

(三)证件损坏无法使用的;

(四)证件遗失或是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须要核发或是发还证件的其它情况。

证件持有者明确提出申请核发或是发还一般证件,在国内,由生前向户口所在的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北欧国家机关边检政府政府机构明确提出;在欧美北欧国家,由生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使使领馆、使领馆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委派的其它驻德政府机构明确提出。移居欧美北欧国家的中国国民回国后明确提出申请核发或是发还一般证件的,由生前向住处的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北欧国家机关边检政府政府机构明确提出。

内政证件、其职证件的核发或是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的有关明确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证件具备视读与白眉林两种功能。

证件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或其值班人员对因制作、核发证件而知悉的国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明确提出申请者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未予核发证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双重国籍的;

(二)无法断定身分的;

(三)在明确提出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刑事案件无法入境的;

(六)属于刑事刑事案件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入境后将对北欧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是对北欧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明确提出申请者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或是被驱逐出境之日六个月至三年以内未予核发证件: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法入境、违法居留、违法劳工市场被驱逐出境的。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北欧国家机关、北欧国家安全北欧国家机关、品轩北欧国家机关因办理手续刑事案件须要,能司法机关扣留刑事案件原告的证件。

刑事案件原告拒不交出证件的,前款明确规定的北欧国家北欧国家机关能提请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宣布刑事案件原告的证件作废。

第十六条 证件持有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双重国籍,或是证件遗失、被盗等情况,由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宣布该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是被核发北欧国家机关宣布作废的证件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的,由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收缴证件或是宣布证件作废;由公安北欧国家机关处二千元以内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或是出售证件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北欧国家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内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内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证件或其印制设备由公安北欧国家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托柳伪造或是变造的证件或是冒用他人证件进出国(边)境的,由公安北欧国家机关依照入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明确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证件由公安北欧国家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值班人员在办理手续证件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众所周知的,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受理而未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的;

(三)超赴美家明确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明确提出申请者索取或是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核发证件而知悉的国民个人信息,侵害国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一般证件由中国公安部明确规定式样并监制;内政证件、其职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明确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证件核发北欧国家机关能收取证件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证件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赴美的国民在欧美北欧国家发生证件遗失、被盗或是损坏无法使用等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使使领馆、使领馆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委派的其它驻德政府机构明确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国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是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况,能向中国公安部委派的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北欧国家机关边检政府政府机构明确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边检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国民以海员身分进出国境线和在欧美北欧国家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向交通部委派的海事政府政府机构明确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前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前项施行前核发的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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