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时间是哪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2修订

法律法规 (122) 2023-12-09 07:0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风险防范法2022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时间是哪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2修订插图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透过)

目录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章 风险防范市场监管

第二章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权利

第四章 风险防范进行调查

第五章 风险防范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条文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一条 为了防治逃税公益活动,维护金融创新社会秩序,遏制逃税犯罪行为及相关犯罪行为,制订前项。

第二条 前项所称风险防范,是指为了防治透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行为、恐怖公益活动犯罪行为、走私犯罪行为、徇私舞弊犯罪行为、破坏金融创新管理社会秩序犯罪行为、金融创新诈骗犯罪行为等犯罪行为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逃税公益活动,依前项明确规定采行相关举措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境内成立的商业银行和依照明确规定应履行职能风险防范权利的特定非商业银行,应司法部门采行防治、监控举措,切实加强顾客身分辨识管理制度、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和买卖记录保存管理制度、超额买卖和形迹可疑买卖进行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履行职能风险防范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风险防范市场监管组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机构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能风险防范市场监管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在风险防范组织工作中应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司法部门履行职能风险防范职能或是权利赢得的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和买卖重要信息,应予以秘密性;非司法部门律明确规定,严禁向任何人基层单位和对个人提供更多。

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其它司法部门应负风险防范市场监管职能的职能部门、政府机构履行职能风险防范职能赢得的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和买卖重要信息,只能用于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进行调查。

司法部门依前项赢得的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和买卖重要信息,只能用于风险防范刑事诉讼。

第六条 履行职能风险防范权利的政府机构及其组织工作人员司法部门提交超额买卖和形迹可疑买卖进行调查报告,受法律条文保护。

第七条 任何人基层单位和对个人辨认出逃税公益活动,有权向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或是公安国家机关检举。接受检举的国家机关应对检举人和检举内容秘密性。

第二章 风险防范市场监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风险防范组织工作,负责管理风险防范的资金监控,制订或是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金融创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制订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规,监督管理、检查和商业银行履行职能风险防范权利的情形,在职能范围内进行调查形迹可疑买卖公益活动,履行职能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明确规定的相关风险防范的其它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派出政府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履行职能风险防范权利的情形展开监督管理、检查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金融创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参与制订所市场监管的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规,对所市场监管的商业银行提出依照明确规定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外部掌控管理制度的明确要求,履行职能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明确规定的相关风险防范的其它职能。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成立风险防范重要信息中心,负责管理超额买卖和形迹可疑买卖进行调查报告的接收、分析,并依照明确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报告分析结果,履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明确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为履行职能风险防范资金监控职能,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机构获取所必需的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机构应提供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机构定期情形通报风险防范组织工作情形。

第十条 海关辨认出对个人出入境携带的钱款、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明确规定数额的,应及时处理向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情形通报。

前款应情形通报的数额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报请海关总署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其它司法部门应负风险防范市场监管职能的职能部门、政府机构辨认出涉嫌逃税犯罪行为的买卖公益活动,应及时处理向侦查国家机关进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金融创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审批新设商业银行或是商业银行增设分支政府机构时,应审查新政府机构风险防范外部掌控管理制度的方案;对于不合乎前项明确规定的成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章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权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依前项明确规定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外部掌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负责管理人应对风险防范外部掌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管理。

商业银行应成立风险防范专门政府机构或是指定内设政府机构负责管理风险防范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明确规定创建顾客身分辨识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在与顾客创建销售业务亲密关系或是为顾客提供更多明确规定数额以上的钱款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纸制金融创新服务时,应明确要求顾客出示R210的身分证件或是其它身分证明文档,展开录入并注册登记。

顾客由他人代理办理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同时对代理人和扎格列的身分证件或是其它身分证明文档展开录入并注册登记。

与顾客创建人身保险、信托等销售业务亲密关系,合同的投保人不是顾客本人的,商业银行还应对投保人的身分证件或是其它身分证明文档展开录入并注册登记。

商业银行严禁为身分不明的顾客提供更多服务或是与其展开买卖,严禁为顾客开立匿名帐户或是假名帐户。

商业银行对先前赢得的顾客身分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是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辨识顾客身分。

任何人基层单位和对个人在与商业银行创建销售业务亲密关系或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为其提供更多纸制金融创新服务时,都应提供更多R210的身分证件或是其它身分证明文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透过服务器端辨识顾客身分的,应确保服务器端已经采行合乎前项明确要求的顾客身分辨识举措;服务器端未采行合乎前项明确要求的顾客身分辨识举措的,由该商业银行承担未履行职能顾客身分辨识权利的责任。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展开顾客身分辨识,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管理等职能部门核实顾客的相关身分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明确规定创建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和买卖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在销售业务亲密关系存续期间,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处理更新顾客身分数据资料。

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在销售业务亲密关系结束后、顾客买卖重要信息在买卖结束后,应至少保存五年。

商业银行破产和解散时,应将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和顾客买卖重要信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的政府机构。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明确规定执行超额买卖和形迹可疑买卖进行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办理的单笔买卖或是在明确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买卖超过明确规定数额或是辨认出形迹可疑买卖的,应及时处理向风险防范重要信息中心进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创建顾客身分辨识管理制度、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和买卖记录保存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金融创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制订。商业银行超额买卖和形迹可疑买卖进行调查报告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制订。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风险防范防治、监控管理制度的明确要求,开展风险防范培训和宣传组织工作。

第四章 风险防范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或是其省一级派出政府机构辨认出形迹可疑买卖公益活动,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向商业银行展开进行调查,商业银行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更多相关文档和数据资料。

进行调查形迹可疑买卖公益活动时,进行调查人员严禁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或是其省一级派出政府机构出具的进行调查通知书。进行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是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进行调查通知书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调查形迹可疑买卖公益活动,可以询问商业银行相关人员,明确要求其说明情形。

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录入。记载有遗漏或是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明确要求补充或是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签名或是盖章;进行调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进行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或是其省一级派出政府机构的负责管理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进行调查对象的帐户重要信息、买卖记录和其它相关数据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是毁损的文档、数据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进行调查人员封存文档、数据资料,应报请在场的商业银行组织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进行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商业银行组织工作人员签名或是盖章,一份交商业银行,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进行调查仍不能排除逃税嫌疑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国家机关报案。顾客明确要求将进行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人批准,可以采行临时冻结举措。

侦查国家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前款明确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及时处理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国家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采行冻结举措;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立即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应立即通知商业银行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严禁超过四十八小时。商业银行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明确要求采行临时冻结举措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国家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风险防范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缔结或是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是依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风险防范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合作,司法部门与境外风险防范政府机构交换与风险防范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逃税犯罪行为的司法协助,由司法部门依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条文责任

第三十条 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其它司法部门应负风险防范市场监管职能的职能部门、政府机构从事风险防范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部门给予行政管理处分:

(一)违反明确规定展开检查和、进行调查或是采行临时冻结举措的;

(二)泄露因风险防范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是对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明确规定对相关政府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处罚的;

(四)其它不司法部门履行职能职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或是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政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金融创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司法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明确规定创建风险防范外部掌控管理制度的;

(二)未依照明确规定成立风险防范专门政府机构或是指定内设政府机构负责管理风险防范组织工作的;

(三)未依照明确规定对职工展开风险防范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或是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政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明确规定履行职能顾客身分辨识权利的;

(二)未依照明确规定保存顾客身分数据资料和买卖记录的;

(三)未依照明确规定报送超额买卖进行调查报告或是形迹可疑买卖进行调查报告的;

(四)与身分不明的顾客展开买卖或是为顾客开立匿名帐户、假名帐户的;

(五)违反秘密性明确规定,泄露相关重要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风险防范检查和、进行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更多进行调查材料或是故意提供更多虚假材料的。

商业银行有前款行为,致使逃税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金融创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明确规定情形的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金融创新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司法部门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或是建议司法部门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相关金融创新行业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前项明确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前项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司法部门成立的从事金融创新销售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政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创新销售业务的其它政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应履行职能风险防范权利的特定非商业银行的范围、其履行职能风险防范权利和对其市场监管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风险防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订。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公益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前项;其它法律条文另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前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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