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最新,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2022全文

法律法规 (61) 2023-12-08 07:06:48

黑龙江省宅基地承揽经营管理工作法规2022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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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章 家庭核心成员承揽

第三章 其它形式的承揽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宅基地承揽经营管理工作,保障承揽经营者司法机关获得的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和合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核心成员承揽经营为依据、铜官山区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承揽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结合外省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外省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宅基地承揽经营管理工作公益活动适用本法规。

第三条 本法规所称宅基地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私有财产和北欧国家大部份司法机关由农民自发性使用的林地、林地、草地上,以及司法机关用于林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湖汊”等其它农地。

“湖汊”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蔗茅、荒滩。

第四条 归属于村私有财产的农地,归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协力大部份;归属于组(社)私有财产的农地,归组(社)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协力大部份;归属于乡(镇)私有财产的农地,归乡(镇)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协力大部份。

第五条 宅基地承揽经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议、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北欧国家、自发性、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地资源;

(四)有利于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司法机关确权;

(五)承揽程序合法;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信用社组织机构是宅基地的合点。乡(镇)、村信用社组织机构不完善的,分别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居民理事会承揽;组(社)信用社组织机构不完善的,由居民组成员承揽,或是居民理事会暂代承揽。

司法机关获得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的农户、个人和单位是宅基地的承揽方。

第七条 宅基地承揽经营必须司法机关订下口头合约。

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向承揽方颁发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证或是加告兹等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 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林业、林业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镇域内宅基地承揽及承揽合约管理工作。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镇域内宅基地承揽及承揽合约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能委派乡(镇)贫困地区经济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信用社组织机构司法机关对自发性农地承揽经营公益活动进行管理工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不完善的,由居民理事会管理工作,社信用社组织机构不完善的,由居民组成员管理工作或是由居民理事会暂代管理工作。乡(镇)大部份的自发性农地由乡(镇)信用社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工作,县区信用社组织机构不完善的,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家庭核心成员承揽

第九条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林地,承揽方能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制造经营公益活动。

第十条 禁止弃耕、而今承揽林地。

弃耕、而今一年的,合点应向承揽方缴交荒凉费,并监督、辅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而今的,合点应中止承揽合约,归还承揽地,并向承揽方缴交荒凉费。荒凉费的缴交标准按有关明确规定或承揽合约约定执行。缴交的荒凉费计入公积金。

第十一条 承揽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合点严禁归还承揽地。

承揽期内,合点对司法机关归还承揽的林地和草地上,因制造周期性没有结束,不能及时归还的,待本制造周期性结束后再归还。

司法机关归还的承揽地应用于调整承揽农地或承揽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家庭核心成员承揽获得的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能司法机关采行发包、承租、交换、受让、入股或是其它形式确权。

第十三条 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的,原告双方应订下口头合约。

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原告能向林业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合约鉴证。

采行受让形式确权的,受让方应事先向合点提出口头提出申请,合点应在15日内将口头意见送抵提出申请人,逾期未送抵的,视为一致同意。

采行发包、承租、交换或是其它形式确权的,原告应在15日内报合点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贫困地区经济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信息库,及时公布确权商业信息,提供确权业务辅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是居民理事会需经承揽方一致同意,严禁强制租赁承揽方的承揽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需经承揽方委派严禁代承揽方签订确权合约。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变更或是中止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合约:

(一)原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且不侵害北欧国家、自发性利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致确权合约无法履行的;

(三)原告一方不履行合约明确规定的义务或是丧失履行义务能力,以致确权合约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农地被司法机关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合约无效:

(一)侵害北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采行欺诈、胁迫或是其它不正当手段签订合约的;

(三)不归属于同一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承揽人交换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的;

(四)采行受让形式确权需经合点一致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其它形式的承揽

第十八条 不宜家庭核心成员承揽的“湖汊”等能采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形式承揽。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揽,其承揽方案应公示,公示时间严禁少于15日。

承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承揽农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途、承揽形式、承揽主体的范围、承揽期限、起止时间以及其它应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揽宅基地的,应签订承揽合约。原告的权利和义务、承揽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形式承揽的,承揽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形式承揽的,承揽费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私有财产农地的承揽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信用社组织机构或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其缴交的承揽费,由乡(镇)贫困地区经济管理工作机构管理工作,用于改善制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机动地面积严禁超过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林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机动地的合点式应采行招标或是公开协商。合点案应经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的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内核心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内居民代表一致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信用社组织机构内部核心成员享有优先权。

机动地承揽收入归机动地大部份者大部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平调或挪用。

机动地权属关系严禁改变,归属于村、组(社)大部份的机动地,应分别归村、组(社)大部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平调。

第二十三条 机动地的承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严禁超过3年。

本法规实施前司法机关承揽的机动地,承揽期限超过本法规限定最高年限的有效承揽合约,严禁强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自《贫困地区人民公社工作法规(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家庭核心成员联产承揽责任制前,乡、村及其它单位占用自发性农地(经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是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确权的除外)从事制造经营公益活动的,能继续使用,已经归还的不再返回。

实行家庭核心成员联产承揽责任制后,乡、村及其它单位占用自发性农地的,应退还;暂不能退还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当地机动地承揽收费标准向信用社组织机构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黑龙江省自发性农地承揽经营管理工作法规》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自发性农地和行政管理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自发性农地的,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自发性林地、草地上、果园、渔塘等宅基地的承揽形式,应经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的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内核心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内居民代表一致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自发性林地、草地上、果园、渔塘等宅基地的承揽收入按农地权属归大部份者大部份。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湖汊”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组织机构应按照市级农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湖汊”。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湖汊”。

第二十九条 “湖汊”开发经营前,应由信用社组织机构委派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湖汊”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湖汊”开发经营形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经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的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内核心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内居民代表一致同意后确定。

“湖汊“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 “湖汊”能由信用社组织机构内部核心成员开发经营,也能由信用社组织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信用社组织机构内部核心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点将宅基地承揽给本信用社组织机构以外的单位或是个人承揽,应对承揽方的资信情形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的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内核心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内居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并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组织机构承揽、承租、拍卖“湖汊“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所缴交的费用,应计入村或是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自发性农地承揽经营管理工作法规》实施前订下的“湖汊”开发经营合约,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补充完备,严禁强行中止。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农地承揽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原告能通过协商解决,也能请求居民理事会、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原告不愿协商、调解或是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向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宅基地承揽纠纷仲裁理事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宅基地承揽纠纷仲裁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仲裁理事会及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提出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原告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主动履行。一方原告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原告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侵害承揽方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合点违反本法规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是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合点赔偿:

(一)擅自变更承揽期限的;

(二)擅自承揽宅基地的;

(三)擅自归还农地承揽经营者农地的;

(四)强迫、阻碍农地承揽经营者确权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的;

(五)合点司法机关归还承揽地时,制造周期性没有结束强行归还的。

第四十一条 侵占、挪用宅基地承揽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信用社组织机构或是承揽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管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承揽法》实施前,承揽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的,合点已归还承揽地的,不再退回。

第四十四条 宅基地承揽合约、确权合约文本格式,由省林业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规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自发性农地承揽经营管理工作法规》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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