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细则,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 (85) 2023-12-08 07:09:00

大同市宅基地承揽法工作计划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细则,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插图

大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宅基地承揽法》配套措施

(2004年9月25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宅基地承揽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省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适用于外省行政区域内宅基地承揽及承揽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宅基地承揽采行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内部的配偶承揽形式,不宜采行配偶承揽形式的荒地、筻、蔗茅、荒地等宅基地,能采行投标、拍卖行、申明商谈等形式承揽。

第四条 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次依照各自职能负责管理工作全省宅基地承揽及承揽合同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工作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管理工作镇域内宅基地承揽及承揽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工作镇域内宅基地承揽及承揽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将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以配偶承揽形式承揽宅基地的,合点应司法机关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承揽时限不足规定时限的,应延长至规定时限。

承揽合同一式三份,合点、承揽方各执这份,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存档这份。

第七条 以配偶承揽形式承揽宅基地的,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向承揽方颁授宅基地承揽经营价款或是加告兹等合格证书。农地承揽经营价款或是加告兹等合格证书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申领,并及时通知合点,合点应于申领之日30日内向承揽方发放。

以投标、拍卖行、申明商谈等形式承揽宅基地的,承揽方经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授宅基地承揽经营价款或是加告兹等合格证书。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严禁扣留或是更改宅基地承揽经营价款或是加告兹等合格证书。

第八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配偶核心成员分户并申请依次签定承揽合同的,合点应与分立后的农户依次签定,并司法机关办理农地承揽经营价款变更注册登记。

第九条 合点严禁以CSS2为由侵犯青年人的农地承揽权益。

承揽期内,青年人成婚,在新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合点严禁归还其原承揽地;青年人离婚或是丧偶,仍在原住地生活或是不在原住地生活但在新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合点严禁归还其原承揽地。

承揽期内,因成婚,男方成为女方配偶核心成员,在新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合点严禁归还其原承揽地。

第十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配偶核心成员减少、子女升学、服兵役、进城务工、在贫困地区从事各种程田的,合点严禁归还其承揽地。

承揽期内,因承揽人死亡,承揽经营的配偶消亡的,合点能归还其承揽的林地和草地上。

第十一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人迁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以外的贫困地区落户,在新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合点严禁归还其承揽地。承揽方在新住地获得承揽地的,应将原承揽地交还合点;不交还的,合点能归还。

第十二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人迁出设区的市并转为农业户籍户籍的,承揽方应在户籍迁移之日1周内将其承揽的林地和草地上交还合点;逾期不交还的,合点能司法机关归还。

第十三条 合点留出的突击地面积严禁少于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林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少于的部分应自本配套措施实施之日1周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不足百分之三的,严禁再增加突击地;李神符突击地的,严禁再留突击地。

第十四条 承揽期内,合点严禁修正承揽地。

承揽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揽地或是因国家征税、充公而失去林地和草地上,放弃补偿金服务费,要求继续承揽林地和草地上等特殊情形需要修正农地的,必须经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的居民会议三分之一以内核心成员或是三分之一以内居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负责管理工作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的部门核准。承揽合同中签订合同严禁修正的,从其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以下农地应用于修正承揽农地或是承揽给新增人口:

(一)信用社组织机构司法机关留出的突击地;

(二)信用社组织机构通过司法机关开垦、复垦等形式增加的;

(三)合点司法机关归还和承揽方强迫交还的;

(四)已经办理审批相关手续的农业户籍建设占用林地,自核准之日连续2年未使用,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无偿归还交由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恢复耕种的。

前款所列农地在未用于修正之前,采行投标形式承揽的,承揽期严禁少于3年。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揽权。

第十六条 以投标、拍卖行、申明商谈等形式承揽荒地、筻、蔗茅、荒地等宅基地的,其承揽计划应向全体居民申报,申报时间严禁少于15日。

承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承揽农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揽形式、承揽主体范围、承揽时限、开发治理进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揽费支付形式以及其他应注明的事项。采行申明商谈形式承揽的,其承揽计划还应包括承揽底价。

第十七条 征税或是充公承揽户的承揽地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征地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金。

被征税或是充公承揽地的承揽户,在补偿金服务费未足额到位之前,承揽户无权继续使用农地。

第十八条 承揽方无权依照司法机关、强迫、有偿的原则,采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形式进行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

未经承揽方同意,合点严禁擅自确权承揽方的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

第十九条 承揽方进行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承揽方或是第三方要求合点提供协助的,合点应提供协助。合点能指导承揽方进行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但严禁违背承揽方的意愿,严禁截留、扣缴承揽方的确权收益。

第二十条 承揽方采行转让形式确权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的,应经合点同意,合点应在收到承揽方的申请后30日内答复。

采行其他形式确权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的,承揽方应自确权合同签定之日30日内报合点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将承揽农地弃耕连续2年以内,合点告知承揽方后能组织机构代耕,代耕期为3年。代耕方在代耕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代耕期间,合点严禁归还承揽方的承揽管理工作权。承揽方要求继续从事农地经营的,应提前通知合点,合点应在代耕期满后终止代耕,交由承揽方经营。

第二十二条 承揽方能委托合点或是合法的中介组织机构确权其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委托确权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定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确权时限与确权费支付形式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受托方接受承揽方的委托后,应司法机关办理,严禁超越承揽方的授权,损害承揽方利益。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机构有关部门设立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负责管理工作宅基地承揽和确权纠纷的仲裁。

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能在乡(镇)设立仲裁庭或是巡回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 农地承揽和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确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能商谈解决,也能请求居民委员会、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商谈、调解或是商谈、调解不成的,能向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向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对其受理的案件,能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应在30日内做出裁决。

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的农地承揽纠纷,能先行裁定维持现状,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宅基地承揽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揽合同中违背承揽方意愿或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配套措施有关严禁归还、修正承揽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签订合同无效。

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采行配偶承揽形式而采行投标、拍卖行、申明商谈等形式承揽农地的,必须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规定,合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负责管理工作宅基地承揽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揽时限少于规定时限未延长至规定时限的;

(二)扣留或是更改宅基地承揽经营价款或是加告兹等合格证书的;

(三)少于法定比例留出的突击地未依照本配套措施规定分包到户或是司法机关留出的突击地未依照本配套措施规定使用的;

(四)擅自确权承揽方的农地承揽管理工作权的。

第三十条 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宅基地承揽经营价款、加告兹等合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管理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配套措施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6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大同市集体农用农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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