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今天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张洋
张洋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顾问 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
在我国,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及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
所以,一些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幻想通过“玩失踪”或者“不出庭”的方式,达到法院不判离的结果。这样看似钻了法律的空子,实际则不然。因为满足一定条件时,即使是离婚案件,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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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
无非两种情况
一、被告接招。被告主观上不想出庭,在收到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妄图以此达到干扰审判的目的。
对于此类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和109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甚至被告在经两次传票传唤,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被告。
二、被告不接招。此时无所谓主观客观,要么被告“玩失踪”,要么被告 “真失踪”,总之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时,法院可以在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
若想启动公告送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此时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2
缺席判决不是目的
法院判离才是目的
当事人去法院诉讼离婚,愿景显然是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离婚,因为若能协议离婚,也就不至于闹到诉讼离婚这一步。所以缺席判决只是“起点”,判离才是“终点”。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所以根据具体情形,准备好相关证据,才能为“到达终点”奠定基础。
3
法院判离的新五旧十四种
离婚事由及情形
一、最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五种法定离婚事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列举的14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起到了很强的指导作用。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同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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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
《婚姻法》第32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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