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强制措施能否再次申请仲裁,撤销强制措施能否再次申请

法律常识 (12) 2023-10-24 00:00:06

一、撤消羁押若想再度提出申请

依照我省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民事羁押撤消后,假如具备条件的,办案北欧国家机关依然能采行民事羁押,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拘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两条 对有确凿证据断定有犯罪行为事实,可能将判刑徒刑以内刑的犯罪行为嫌犯、被告,采行羁押尚足以避免出现以下社会风气危害性性的,应不予拘捕:

(一)可能将实行捷伊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性北欧国家安全可靠、公共秩序或是社会风气秩序的现实生活脆弱的;

(三)可能将吞噬、伪造确凿证据,阻碍辩护律师出庭作证或是合谋的;

(四)可能将对受害人、造假者、宗大封实行欺骗的;

(五)试图自杀未遂或是逃走的。

核准或是下定决心拘捕,应将犯罪行为嫌犯、被告违背明确规定行为的物理性质、故事情节,无罪regarding等情形,做为与否可能将出现社会风气危害性性的考量不利因素。

对有确凿证据断定有犯罪行为事实,可能将判刑二十年有期徒刑以内刑的,或是有确凿证据断定有犯罪行为事实,可能将判刑徒刑以内刑,曾过失犯罪行为或是身分未明的,应不予拘捕。

被羁押、拘禁的犯罪嫌犯、被告违背羁押、拘禁明确规定,违背者的,能不予拘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假如辨认出对犯罪行为嫌犯、被告采行羁押失当的,应及时处理撤消或是更改。公安部门释放出来被拘捕的人或是更改拘捕举措的,应通告原核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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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更改羁押的情形

1、第一审法院判刑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出现法律条文效力的;

2、被告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刑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无罪、不负民事责任或是免除民事处罚,被告在押的,应宣判后立即释放出来;

5、裁定准许撤诉或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被采行强制举措的,法院应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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