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方式较为公平、合理:
(一)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民法典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二)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约占95%以上)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挂5%以下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可给对方适当补偿(可按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三)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
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有:
(一)共同协商原则。
(二)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法院不宜过多干预。
一、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离婚股权分割中,由于股权的人身属性,股权的转让需遵照《公司法》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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