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最新【全文】

法律法规 (36) 2023-11-21 07:00:11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村落农地署会暂行法律法规新一代【概要】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最新【全文】插图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依2006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村落农地署会暂行法律法规〉的下定决心》第一次修正 依2011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废止和修正部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定决心》第二次修正 依2013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修正部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定决心》第三次修正 依2019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修正部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定决心》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村落农地,调节农地加减总收入,提高农地采用效益,加强农地管理工作,制订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 在卫星城、城北、贝登省、杨庄镇范围内采用农地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为村落农地署会(以下简称农地署会)的税款,应依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交纳农地署会。

第六款所称基层单位,包括国有民营企业、集体民营企业、私营民营企业、股份制民营企业、外商投资民营企业、外国民营企业和其它民营企业和事业基层单位、社会团体、机关、部队和其它基层单位;所称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对个人。

第三条 农地署会以税款前述挤占的农地占地面积为征税依据,依明确规定进项排序征税。

第六款农地挤占占地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依前述情况确认。

第九条 农地署会每平方米年进项如下:

(一)大卫星城1.5元至30元;

(二)中等卫星城1.2元至24元;

(三)小卫星城0.9元至18元;

(四)城北、贝登省、杨庄镇0.6元至12元。

第九条 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在本法律法规第九条明确规定的进项振幅内,依城建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认所辖地区的适用于进项振幅。

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应依前述情况,将本地区农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进项振幅内,制订相应的适用于进项国际标准,报请、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继续执行。

经市、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经济中小城市农地署会的适用于进项国际标准可以适度减少,但减少额不得超过本法律法规第九条明确规定最低进项的30%。经济发达地区农地署会的适用于进项国际标准可以适度提高,但下一年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核准。

第六条 以下农地减扣农地署会: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另有的农地;

(二)由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基层单位另有的农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另有的农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工业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工业用地;

(六)经核准开contrary整治的农地和改造的废弃农地,从采用的月份起减扣农地署会5年至10年;

(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另行明确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工业用地和其它工业用地。

第六条 除本法律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外,税款交纳农地署会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纳税核准。

第六条 农地署会按年排序、分期交纳。交纳期限由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九条 新征税的农地,依以下明确规定交纳农地署会:

(一)征税的耕地,自核准征税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交纳农地署会;

(二)征税的非耕地,自核准征税次月起交纳农地署会。

第十条 农地署会由农地所在的纳税征税。农地管理工作机关应向农地所在的纳税提供农地采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农地署会的征税管理工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收征税管理工作法》及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农地署会总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法律法规的工作方案由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十五条 本法律法规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订的农地采用费办法同时停止继续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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