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22最新版本,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22最新

法律法规 (14) 2023-11-20 07:07:54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配套措施2022新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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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公益活动,节约用水,促进循环式经济,保证交通安全安全,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回收机动工程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应回收的机动工程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应回收的机动工程车,机动工程车其他人自愿作回收处理的,依照本配套措施的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北欧国家引导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工程车提前回收更新,具体配套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含回收,下同)市场监管工作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公安部门、自然环境、工业和重要信息技术、港航、市场市场监管工作等职能部门在各别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相关的市场监管工作工作。

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镇域内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公益活动实施市场监管工作。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自然环境、工业和重要信息技术、港航、市场市场监管工作等职能部门在各别的职能范围内对镇域内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公益活动实施相关的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北欧国家对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实行证照判定制度。未经证照判定,任何人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严禁专门从事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公益活动。

北欧国家引导机动工程车生产民营企业专门从事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公益活动。机动工程车生产民营企业依照省里明确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证照判定,应具有下列前提:

(一)具有民营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乎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硬性标准要求的存储、回收场地,回收设备、设施以及回收操作规范化;

(三)具有与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公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专门从事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公益活动的,应向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申请。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对合乎前提的,颁发证照判定书;对不合乎前提的,不予证照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路上申请、网路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者提供便利前提。申请者可以在网路上申请。

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将镇域内取得证照判定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名单及时处理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任何人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严禁要求机动工程车其他人将回收机动工程车王再兴给指定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

第九条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对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应向机动工程车其他人出具《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断定》,收回机动工程车注册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并依照省里明确规定及时处理向公安部门部门交通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办理已过期注册登记,将已过期断定转交机动工程车其他人。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断定》样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明确规定。任何人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严禁买卖或是伪造、变造《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断定》。

第十条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对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应逐车注册登记机动工程车的机型、车牌电话号码、引擎电话号码、工程车识别代号等重要信息;发现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疑为赃款或是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公益活动的犯罪行为辅助工具的,应及时处理向公安部门部门报告。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严禁回收、改装、合叶、倒卖疑为赃款或是犯罪行为辅助工具的机动工程车或是其引擎、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四大电控”)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必须依照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回收;其中,回收的回收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工程车和校车,应在公安部门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解体。

第十二条 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具有再锻造前提的,可以依照省里明确规定转卖给具有再锻造能力的民营企业经过再锻造不予循环式利用;不具有再锻造前提的,应作为PETE,王再兴给钢铁民营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以外的零配件合乎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硬性北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转卖,但应标明“回收机动工程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建立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重要信息管理系统。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应如实记录本民营企业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等主要部件的数量、机型、流向等重要信息,并上传至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重要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部门部门应通过政务重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重要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回收回收机动工程车,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硬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严禁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明令禁止任何人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利用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和其他零配件合叶机动工程车,明令禁止合叶的机动工程车交易。

除机动工程车其他人将回收机动工程车司法机关王再兴给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外,明令禁止回收机动工程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检查和,建立和完善以乱数抽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制度,发布抽检事项目录,明确抽检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乱数抽取被检查和民营企业,乱数选派检查和人员。抽检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处理向社会发布。

在监督管理检查和中发现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不具有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的证照判定前提的,应责令限期撤废;拒不撤废或是逾期未撤废的,由原发证职能部门吊销证照判定书。

第十七条 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发布本职能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及时处理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职能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处理移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证照判定,擅自专门从事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公益活动的,由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和其他零配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内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内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是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内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和其他零配件,必要时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应不予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部门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工作处罚:

(一)买卖或是伪造、变造《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断定》;

(二)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明知或是应知道回收的机动工程车为赃款或是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公益活动的犯罪行为辅助工具,未向公安部门部门报告,擅自回收、改装、合叶、倒卖该机动工程车。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有前款明确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职能部门吊销证照判定书。

第二十一条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责令撤废,没收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和其他零配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内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内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是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内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职能部门吊销证照判定书:

(一)转卖不具有再锻造前提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

(二)转卖不能继续使用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以外的零配件;

(三)转卖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以外的零配件未标明“回收机动工程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对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未依照省里明确规定及时处理向公安部门部门交通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办理已过期注册登记并将已过期断定转交机动工程车其他人的,由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责令撤废,可以处1万元以内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和其他零配件合叶机动工程车或是转卖回收机动工程车整车、合叶的机动工程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的明确规定不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未如实记录本民营企业回收的回收机动工程车“四大电控”等主要部件的数量、机型、流向等重要信息并上传至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重要信息管理系统的,由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责令撤废,并处1万元以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民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硬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自然环境主管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撤废,并司法机关不予处罚;拒不撤废或是逾期未撤废的,由原发证职能部门吊销证照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管理回收机动工程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工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司法机关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回收新能源机动工程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工作明确规定。

军队回收机动工程车的回收管理工作,依照北欧国家和军队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配套措施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发布的《回收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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