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发布 依照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理商组织机构我国国民赴美旅游观光公益活动,保证赴美旅游观光者和赴美旅游观光经营方式者的权益,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赴美旅游观光的出发地北欧国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发布。
任何单位和对个人严禁组织机构我国国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赴美旅游观光的出发地北欧国家之外的北欧国家旅游观光;组织机构我国国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赴美旅游观光的出发地北欧国家之外的北欧国家进行涉及体育公益活动、文化公益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观光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核准。
第二条 代理商经营方式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应具备下列前提:
(一)获得国际代理商资格证书满1年;
(二)经营方式出境旅游观光销售业务有突出业绩预期;
(三)经营方式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水平问题。
第四条 提出申请经营方式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的代理商,应向省、省、省辖市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提出申请。省、省、省辖市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应自受理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配套措施第二条明确规定的前提对提出申请审查完毕,昂西勒一致同意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昂西勒不一致同意的,应口头通知提出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核准代理商经营方式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应合乎旅游观光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明确要求。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核准获得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的,任何单位和对个人严禁擅自经营方式或是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方式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应将获得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的代理商(下列全称带团)成员名单予以发布,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上本年度全国出境旅游观光的业绩预期、赴美旅游观光出发地的增加情形和赴美旅游观光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年底以前确定当本年度组织机构赴美旅游观光的数目精心安排总量,并呈报省、省、省辖市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
省、省、省辖市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带团上本年度经营方式出境旅游观光的业绩预期、经营方式能力、服务水平,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年底以前审定各带团当本年度组织机构赴美旅游观光的数目精心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应对省、省、省辖市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审定带团本年度赴美旅游观光数目精心安排及带团组织机构国民赴美旅游观光的情形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印制《我国国民赴美旅游观光项目组成员名单表》(下列全称《成员名单表》),在呈报当本年度赴美旅游观光数目精心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省、省辖市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由省、省、省辖市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带团。
带团应依照审定的赴美旅游观光数目精心安排组织机构赴美旅游观光项目组,核对《成员名单表》。旅游观光者及主教练首次出境或是再次出境,均应核对在《成员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成员名单表》严禁增添人员。
第八条 《成员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部队检查和专供联、出境边防部队检查和专供联、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审验专供联、代理商实以专供联。
带团应依照相关明确规定,在旅游观光项目组出境、出境时及旅游观光项目组出境后,将《成员名单表》分别交相关职能部门报检、留存。
赴美旅游观光兑换外汇,由旅游观光者对个人依照北欧国家相关明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旅游观光者持有有效普通证件的,可以直接到带团办理相关手续赴美旅游观光相关手续;没有有效普通证件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出境出境管理工作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证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赴美旅游观光相关手续。
带团应为旅游观光者办理相关手续前往国护照等出境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带团应为旅游观光项目组精心安排专职主教练。
主教练在带团时,应遵守本配套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旅游观光项目组应从北欧国家开放口岸营队出出境。
旅游观光项目组出出境时,应接受边防部队检查和站对证件、护照、《成员名单表》的报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旅游观光项目组可以到旅游观光出发地北欧国家依照该国相关明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护照或是免护照。
旅游观光项目组出境前已确定团部出境的,带团应事先向出出境边防部队检查和终点站或是市级公安部门边防部队职能部门登记。
旅游观光项目组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是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团部出境的,主教练应及时通知带团,带团应立即向相关出出境边防部队检查和终点站或是市级公安部门边防部队职能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带团应维护旅游观光者的权益。
带团向旅游观光者提供更多的赴美旅游观光服务信息必须真实世界可靠,严禁作虚假宣传,报价严禁低于成本。
第十三条 带团经营方式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应与旅游观光者订下口头旅游观光合约。
旅游观光合约应包括旅游观光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文本。旅游观光合约由带团和旅游观光者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带团应依照旅游观光合约签订合同的前提,为旅游观光者提供更多服务。
带团应保证所提供更多的服务合乎保证旅游观光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观光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向旅游观光者作出真实世界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 带团组织机构旅游观光者赴美旅游观光,应选择在出发地北欧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布齐的代理商(下列全称境内外接待社),并与之订下口头合约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带团及其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应明确要求境内外接待社依照签订合同的项目组公益活动计划精心安排旅游观光公益活动,并明确要求其严禁组织机构旅游观光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文本的公益活动或是危险性公益活动,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观光项目,严禁强迫或是变相强迫旅游观光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内外接待社违反带团及其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依照前款明确规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时,带团及其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应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应向旅游观光者介绍旅游观光出发地北欧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观光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八条 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在带领旅游观光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危及旅游观光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观光者作出真实世界说明和明确警示,并依照带团的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九条 旅游观光项目组在境内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主教练应及时向带团和我国驻所在北欧国家使领馆报告;带团应及时向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安部门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严禁与境内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观光者提供更多商品或是服务的其他经营方式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观光者消费,严禁向境内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观光者提供更多商品或是服务的经营方式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是收受其财物。
第二十一条 旅游观光者应遵守旅游观光出发地北欧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观光者在境内外滞留不归。
旅游观光者在境内外滞留不归的,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应及时向带团和我国驻所在北欧国家使领馆报告,带团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机关和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事项时,带团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旅游观光者对带团或是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违反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因带团或是其委托的境内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观光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带团应依法对旅游观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带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方式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
(一)出境旅游观光业绩预期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的;
(三)因赴美旅游观光服务水平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观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证件、护照等出出境证件或是送他人出境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影响我国国民赴美旅游观光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对个人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经营方式或是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方式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的,由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方式,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带团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条的明确规定,不为旅游观光项目组精心安排专职主教练的,由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可以暂停其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多次不精心安排专职主教练的,并取消其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带团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向旅游观光者提供更多虚假服务信息或是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明确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带团或是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未向旅游观光者作出真实世界说明和明确警示,或是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带团暂停其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对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带团或是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违反本配套措施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未明确要求境内外接待社严禁组织机构旅游观光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文本的公益活动或是危险性公益活动,未明确要求其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观光项目、强迫或是变相强迫旅游观光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是在境内外接待社违反前述明确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对带团处组织机构该旅游观光项目组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并暂停其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对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带团取消其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对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吊销其导游证。
第三十一条 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违反本配套措施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与境内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观光者提供更多商品或是服务的其他经营方式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观光者消费或是向境内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观光者提供更多商品或是服务的经营方式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是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是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是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旅游观光者在境内外滞留不归,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不及时向带团和我国驻所在北欧国家使领馆报告,或是带团不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观光政府职能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观光项目组主教练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带团可以暂停其赴美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资格证书。
旅游观光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部门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三十三条 本配套措施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核准,北欧国家旅游观光局、公安部门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我国国民自费赴美旅游观光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