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依照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依照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可靠制造前提,进一步强化安全可靠制造市场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制造安全可靠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安全可靠制造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制订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 北欧国家对矿山民营企业、建筑工程民营企业和脆弱脆弱品、卷烟、军用核爆贵重物品制造民营企业(以下统称民营企业)实行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制度。
民营企业未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严禁从事制造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安全可靠制造市场监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工作的非矿区矿山民营企业和脆弱脆弱品、卷烟制造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颁授和管理工作。
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全可靠制造市场监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款明确规定之外的非矿区矿山民营企业和脆弱脆弱品、卷烟制造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颁授和管理工作,并拒绝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安全可靠制造市场监管工作职能部门的辅导和监督管理。
北欧国家矿区安全可靠稽查政府机构负责管理中央管理工作的矿区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颁授和管理工作。
在省、省、省辖市设立的矿区安全可靠稽查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第六款明确规定之外的其它矿区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颁授和管理工作,并拒绝接受北欧国家矿区安全可靠稽查政府机构的辅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建筑工程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颁授和管理工作,并拒绝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职能部门的辅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军用核爆贵重物品行业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军用核爆贵重物品制造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颁授和管理工作,并拒绝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军用核爆贵重物品行业主管职能部门的辅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营企业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应具有下列安全可靠制造前提:
(一)建立、健全安全可靠制造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可靠制造规章制度和要领;
(二)安全可靠投入合乎安全可靠制造要求;
(三)设置安全可靠制造管理工作政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可靠制造管理值班人员;
(四)主要负责管理人和安全可靠制造管理值班人员经考评符合要求;
(五)军用工作台人员经相关高级顾问职能部门考评符合要求,获得军用工作台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者经安全可靠制造教育和培训符合要求;
(七)司法机关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者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工作台场所和安全可靠设施、电子设备、工艺合乎相关安全可靠制造法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者素质合乎北欧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的劳动护具;
(十)司法机关展开安全可靠评价;
(十一)有重大脆弱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紧急应急;
(十二)有制造安全可靠事故紧急搜救应急、紧急搜救组织或是紧急搜救人员,配备必要的紧急搜救器材、电子设备;
(十三)法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前提。
第七条 民营企业展开制造前,应依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向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并提供本法律法规第七条明确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应自收到提出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合乎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安全可靠制造前提的,颁授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不合乎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安全可靠制造前提的,不予颁授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寄发民营企业并说明理由。
矿区民营企业应以矿(井)为单位,依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安全可靠制造市场监管工作职能部门明确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限满需要延后的,民营企业应于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办理延后手续。
民营企业在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严格遵守相关安全可靠制造的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限韩立华,Paulhaguet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限延后3年。
第十一条 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系统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民营企业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矿区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建筑工程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军用核爆贵重物品制造民营企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应每年向同级安全可靠制造市场监管工作职能部门通报其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和管理工作情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安全可靠制造市场监管工作职能部门和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全可靠制造市场监管工作职能部门对建筑工程民营企业、军用核爆贵重物品制造民营企业、矿区民营企业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情形展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严禁转让、盗用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或是使用伪造的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后,严禁降低安全可靠制造前提,并应强化日常安全可靠制造管理工作,拒绝接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检查和。
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应强化对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检查和,发现其不再具有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安全可靠制造前提的,应暂扣或是吊销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值班人员在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和监督管理检查和工作中,严禁索取或是拒绝接受民营企业的财物,严禁谋取其它利益。
第七条 稽查北欧国家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管理稽查法》的明确规定,对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及其值班人员履行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实施稽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对违反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或是稽查北欧国家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值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是撤职的行政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合乎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安全可靠制造前提的民营企业颁授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
(二)发现民营企业未司法机关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擅自从事制造活动,不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发现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不再具有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安全可靠制造前提,不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和监督管理检查和工作中,索取或是拒绝接受民营企业的财物,或是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擅自展开制造的,责令停止制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是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限满未办理延后手续,继续展开制造的,责令停止制造,限期补办延后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后手续,继续展开制造的,依本法律法规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转让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接受转让的,依本法律法规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处罚。
盗用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或是使用伪造的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的,依本法律法规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法律法规施行前已经展开制造的民营企业,应自本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向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或是经审核不合乎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安全可靠制造前提,未获得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继续展开制造的,依本法律法规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处罚,由安全可靠制造许可证颁授管理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