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全文】

法律法规 (13) 2023-11-14 07: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托季马民营公司法评注【概要】

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全文】插图

(1999年8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令第二十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章 托季马民营企业的成立

第二章 托季马民营企业的创业者及卫生保健

第四章 托季马民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条文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托季马民营企业的行为,为保护托季马民营企业创业者和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前项。

第二条 前项所称托季马民营企业,是指依前项在中国境内成立,由一个企业法人投资,对个人财产为创业者对个人所有,创业者以其对个人对个人财产对民营企业负债分担无穷职责的经营方式实体。

第三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为居所。

第四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专门从事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托季马民营企业应司法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纳税基本权利。

第五条 国家司法国家机关为保护托季马民营企业的对个人财产和其它权益。

第六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应司法国家机关招用老干部。老干部的权益受法律条文为保护。

托季马民营企业老干部司法国家机关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司法国家机关开展公益活动。

第七条 在托季马民营企业中的中共党员依中共章程进行公益活动。

第二章 托季马民营企业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托季马民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创业者为一个企业法人;

(二)有不合法的民营企业中文名称;

(三)有创业者申报的筹资;

(四)有固定的制造经营方式场所和必要性的制造经营方式前提;

(五)有必要性的从业相关人员。

第九条 提出申请成立托季马民营企业,应由创业者或是其委派的中间人向托季马民营企业所在的注册登记国家机关递交成立提出申请表、创业者身份证明、制造经营方式场所采用证明等文档。委派中间人提出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时,应出具创业者的委派书和中间人的不合法证明。

托季马民营企业严禁专门从事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方式的销售业务;专门从事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下一年度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销售业务,应在提出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时递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档。

第十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成立提出申请表应载明以下事宜:

(一)民营企业的中文名称和居所;

(二)创业者的姓名和居所;

(三)创业者的筹资额和筹资方式;

(四)经营方式范围。

第十一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的中文名称应与其职责形式及专门从事的营业相合乎。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应在收到成立提出申请文档之日八日内,对合乎前项明确规定前提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注册登记;对不合乎前项明确规定前提的,不予注册登记,并应给予口头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的签发年份,为托季马民营企业成立年份。

在申领托季马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前,创业者严禁以托季马民营企业为名专门从事经营方式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成立营业网点,应由创业者或是其委派的中间人向营业网点所在的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申领注册登记。

营业网点经核准注册登记后,应将注册登记情况报该营业网点隶属的托季马民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备案。

营业网点的民事职责由成立该营业网点的托季马民营企业分担。

第十五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存续期间注册登记事宜发生更改的,应在作出更改决定之日的八日内司法国家机关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更改注册登记。

第二章 托季马民营企业的创业者及卫生保健

第十六条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专门从事商业机构公益活动的人,严禁作为创业者提出申请成立托季马民营企业。

第十七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创业者对本民营企业的对个人财产司法国家机关享有所有权,其相关基本权利可以司法国家机关进行受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创业者在提出申请民营企业成立注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计对个人财产作为对个人筹资的,应司法国家机关以家庭共计对个人财产对民营企业负债分担无穷职责。

第十九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创业者可以自行管理工作民营企业外交事务,也可以委派或是雇用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民营企业的卫生保健。

创业者委派或是雇用别人管理工作托季马民营企业外交事务,应与委托人或是被雇用的人签定口头合约,明确委派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基本权利范围。

委托人或是被雇用的相关人员应履行职责诚信、勤勉基本权利,按照与创业者签定的合约负责托季马民营企业的卫生保健。

创业者对委托人或是被雇用的相关人员职权的限制,严禁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条 创业者委派或是雇用的管理工作托季马民营企业外交事务的相关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位上的便捷,索取或是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位或是工作上的便捷侵占民营企业对个人财产;

(三)挪用民营企业的资金归对个人采用或是借贷给别人;

(四)私自将民营企业资金以对个人为名或是以别人为名开立帐户储存;

(五)私自以民营企业对个人财产提供担保;

(六)需经创业者一致同意,专门从事与本民营企业相竞争的销售业务;

(七)需经创业者一致同意,同本民营企业订立合约或是进行交易;

(八)需经创业者一致同意,私自将民营企业商标或是其它知识产权受让给别人采用;

(九)泄露本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应司法国家机关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招用老干部的,应司法国家机关与老干部签定劳动合约,保障老干部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老干部工资。

第二十三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老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可以司法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贷款、取得土地采用权,并享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基本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对个人严禁违反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托季马民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托季马民营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托季马民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解散;

(一)创业者决定解散;

(二)创业者死亡或是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是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司法国家机关吊销注册登记;

(四)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解散,由创业者自行清算或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创业者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八日内口头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六十日内,向创业者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解散后,原创业者对托季马民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负债仍应分担偿还职责,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负债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职责消灭。

第二十九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解散的,对个人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老干部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它负债。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托季马民营企业严禁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在按前条明确规定清偿负债前,创业者严禁转移、隐匿对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的,创业者应以其对个人的其它对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清算结束后,创业者或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八日内到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注销注册登记。

第五章 法律条文职责

第三十三条 违反前项明确规定,递交虚假文档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违反前项明确规定,托季马民营企业采用的中文名称与其在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不相合乎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受让注册登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登记。

伪造注册登记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是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注册登记。

第三十七条 违反前项明确规定,未申领注册登记,以托季马民营企业为名专门从事经营方式公益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托季马民营企业注册登记事宜发生更改时,未按前项明确规定办理相关更改注册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更改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创业者委派或是雇用的相关人员管理工作托季马民营企业外交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约,给创业者造成损害的,分担民事赔偿职责。

第三十九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违反前项明确规定,侵犯老干部权益,未保障老干部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职责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条 创业者委派或是雇用的相关人员违反前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侵犯托季马民营企业对个人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对个人财产;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司法国家机关分担赔偿职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司法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强制托季马民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职责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托季马民营企业及其创业者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对个人财产,逃避负债的,司法国家机关追回其对个人财产,并按照相关明确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 创业者违反前项明确规定,应分担民事赔偿职责和缴纳罚款、罚金,其对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是被判处没收对个人财产的,应先分担民事赔偿职责。

第四十四条 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对不合乎前项明确规定前提的托季马民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或是对合乎前项明确规定前提的民营企业不予注册登记的,对直接职责相关人员司法国家机关给予行政管理工作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五条 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上级部门的相关主管相关人员强令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对不合乎前项明确规定前提的民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或是对合乎前项明确规定前提的民营企业不予注册登记的,或是对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违法注册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职责相关人员司法国家机关给予行政管理工作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六条 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对符不合法定前提的提出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或是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司法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行政管理工作复议或提起行政管理工作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民营企业不适用前项。

第四十八条 前项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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