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7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管理工作营运,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市场监管,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制订本法律条文法规。
第二条 北欧国家设立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公募基金股权投资收益和以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其它方式筹措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是北欧国家社会福利储备公募基金,用于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北欧国家依照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认和调整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规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筹措和使用方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府部门负责管理拟订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管理工作营运配套措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开始实施。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负责管理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管理工作营运。
第二章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管理工作营运
第六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审慎、稳健管理工作营运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股权投资营运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股权投资营运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应坚持安全可靠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准则,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金融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第七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制订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金融资产配置计划、确认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应展开信用风险评估,并自发性探讨决定。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制订信用风险掌控工作和外部掌控配套措施,在管理工作营运的各个环节对信用风险展开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掌控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掌控工作和外部掌控配套措施应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府部门登记。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司法机关制订财务管理配套措施,就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审核核准。
第七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定期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府部门调查报告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营运情形,提交财务会计调查报告。
第五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可以将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委派股权投资或是以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其它方式股权投资。
第十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将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委派股权投资的,应选择符合主体资格的专精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政府机构、专精代销政府机构分别担任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选任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发布选任重要信息、组织专家评审、自发性探讨决定并公布选任结果。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制订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选任配套措施,就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府部门登记。
第十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与委任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分别签订委派股权投资合约、代销合约,就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府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汇管理工作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证券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银行业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登记。
第十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制订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考核配套措施,依照考核配套措施对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股权投资、受托人看管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情形展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委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履行职责以下职能:
(一)运用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展开股权投资;
(二)依照明确规定提取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信用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调查报告股权投资情形;
(四)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规章明确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十五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受托人履行职责以下职能:
(一)安全可靠看管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个人财产;
(二)依照代销合约的签订合同,依照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的股权投资命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依照明确规定和代销合约的签订合同,市场监管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的股权投资;
(四)执行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的命令,就调查报告代销情形;
(五)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规章明确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十五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个人财产应分立于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的固有个人财产,分立于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股权投资和受托人看管的其它个人财产。
第七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严禁有以下犯罪行为:
(一)将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个人财产雷米扎县其它个人财产股权投资、看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利用该重要信息专门从事或是明示、暗示他人专门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规章禁止的其它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依照北欧国家明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市场监管
第二十一条 北欧国家建立健全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市场监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挪用或是违规股权投资营运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和股权投资营运情形实施市场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司法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司法机关移送北京市人民政府外汇管理工作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证券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银行业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汇管理工作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证券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银行业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依照各自职能对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股权投资、受托人看管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情形实施市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应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的市场监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证券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银行业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依照与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所在北欧国家或是地区相关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明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对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每年至少展开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展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应通过其官方网站、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和股权投资营运情形,接受社会市场监管。
第四章 法律条文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管理工作人、受托人违反本法律条文法规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证券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银行业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政府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是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是撤销相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违反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本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司法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欧国家工作人员在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营运、市场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司法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给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造成损失的,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准,全省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执委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代销理工作营运工伤保险公募基金;受代销理工作营运工伤保险公募基金,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伤保险公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的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法律条文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