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散播权为保护法律条文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为保护著作权、现场表演者、录音带视频制译者(以下统称基本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散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经典作品的创作和散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法律条文法规。
第二条 基本权利人独享的计算机软件散播权受专利法和本法律条文法规为保护。除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梅塞县明确规定的外,任何人组织机构或是对个人将别人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透过计算机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应取得基本权利人许可证,并缴付酬金。
第三条 司法机关禁止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不受本法律条文法规为保护。
基本权利人行使计算机软件散播权,严禁违反宪法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严禁侵害公共自身利益。
第四条 为了为保护计算机软件散播权,基本权利人能采取控制技术举措。
任何人组织机构或是对个人严禁蓄意躲避或是毁坏控制技术举措,严禁蓄意制造、进口或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主要用于躲避或是毁坏控制技术举措的器或是组件,严禁蓄意为别人躲避或是毁坏控制技术举措提供更多控制技术服务项目。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能躲避的仅限。
第五条 需经基本权利人许可证,任何人组织机构或是对个人严禁进行以下行为:
(一)蓄意删掉或是发生改变透过计算机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基本权利管理生物医药,但由于控制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掉或是发生改变的仅限;
(二)透过计算机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明知或是应知需经基本权利人许可证被删掉或是发生改变基本权利管理生物医药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
第七条 透过计算机软件提供更多别人经典作品,属于以下情况的,能不经著作权许可证,LX1其缴付酬金:
(一)为介绍、评论某个经典作品或是说明某个问题,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中适当提及早已刊登的经典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是提及早已刊登的经典作品;
(三)为学校教学内容或是学术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更多少量早已刊登的经典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早已刊登的经典作品;
(五)将中国国民、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早已刊登的、以汉语言文本创作的经典作品翻译成的民族语言文本经典作品,向中国境内民族提供更多;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聋哑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聋哑提供更多早已刊登的文本经典作品;
(七)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在计算机软件上早已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拒唱文章;
(八)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在社会公众集会上刊登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能不经著作权许可证,透过计算机软件向此馆馆舍内服务项目第一类提供更多此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经典作品和司法机关为陈列室或是留存版的需要以网络化形式拷贝的经典作品,LX1其缴付酬金,但严禁直接或是间接地赢得经济自身利益。当事人梅塞县约定的仅限。
第六款明确规定的为陈列室或是留存版需要以网络化形式拷贝的经典作品,应是早已损坏或是濒临损坏、丢失或是失窃,或是其存储格式早已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是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经典作品。
第七条 为透过计算机软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是国家教育规划,能不经著作权许可证,使用其早已刊登经典作品的片断或是短小的文本经典作品、音乐经典作品或是单幅的美术经典作品、摄影经典作品制做幻灯片,由制做幻灯片或是司法机关取得幻灯片的远程教育机构透过计算机软件向注册学生提供更多,但应向著作权缴付酬金。
第五条 为扶持贫穷,透过计算机软件向农村地区的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更多中国国民、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早已刊登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持贫穷有关的经典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经典作品,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应在提供更多前报告书拟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及其译者、拟缴付酬金的国际标准。自报告书之日30日内,著作权不同意提供更多的,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严禁提供更多其经典作品;自报告书之日满30日,著作权没有异议的,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能提供更多其经典作品,并按照报告书的国际标准向著作权缴付酬金。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提供更多著作权的经典作品后,著作权不同意提供更多的,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应立即删掉著作权的经典作品,并按照报告书的国际标准向著作权缴付提供更多经典作品期间的酬金。
依第六款明确规定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的,严禁直接或是间接地赢得经济自身利益。
第十一条 依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不经著作权许可证、透过计算机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其经典作品的,还应严格遵守以下明确规定:
(一)除本法律条文法规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严禁提供更多译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
(二)指明经典作品的中文名称和译者的姓名(中文名称);
(三)依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缴付酬金;
(四)采取控制技术举措,防止本法律条文法规第七条、第七条、第五条明确规定的服务项目第一类以外的其别人赢得著作权的经典作品,并防止本法律条文法规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服务项目第一类的拷贝行为对著作基本权自身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
(五)严禁侵害著作权司法机关独享的其它基本权利。
第十一条 透过计算机软件提供更多别人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应严格遵守本法律条文法规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能躲避控制技术举措,但严禁向别人提供更多躲避控制技术举措的控制技术、器或是组件,严禁侵害基本权利人司法机关独享的其它基本权利:
(一)为学校教学内容或是学术研究,透过计算机软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更多早已刊登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而该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只能透过计算机软件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透过计算机软件以聋哑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聋哑提供更多早已刊登的文本经典作品,而该经典作品只能透过计算机软件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行政管理、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计算机软件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是互联网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害计算机软件散播权的行为,能要求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提供更多涉嫌侵权的服务项目第一类的姓名(中文名称)、联系方式、互联网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更多信息存储空间或是提供更多搜索、链接服务项目的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基本权利人认为其服务项目所涉及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侵害自己的计算机软件散播权或是被删掉、发生改变了自己的基本权利管理生物医药的,能向该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删掉该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或是断开与该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权利人的姓名(中文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掉或是断开链接的侵权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中文名称和互联网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基本权利人应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接到基本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立即删掉涉嫌侵权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或是断开与涉嫌侵权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服务项目第一类;服务项目第一类互联网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计算机软件上报告书。
第十六条 服务项目第一类接到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未侵害别人基本权利的,能向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掉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或是恢复与被断开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服务项目第一类的姓名(中文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中文名称和互联网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项目第一类应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接到服务项目第一类的书面说明后,应立即恢复被删掉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或是能恢复与被断开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项目第一类的书面说明转送基本权利人。基本权利人严禁再通知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删掉该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或是断开与该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有以下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侵害公共自身利益的,能由著作权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是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能没收主要用于提供更多互联网服务项目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透过计算机软件擅自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别人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
(二)蓄意躲避或是毁坏控制技术举措的;
(三)蓄意删掉或是发生改变透过计算机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基本权利管理生物医药,或是透过计算机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明知或是应知需经基本权利人许可证而被删掉或是发生改变基本权利管理生物医药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
(四)为扶持贫穷透过计算机软件向农村地区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超过明确规定范围,或是未按照报告书的国际标准缴付酬金,或是在基本权利人不同意提供更多其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后未立即删掉的;
(五)透过计算机软件提供更多别人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未指明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中文名称或是译者、现场表演者、录音带视频制译者的姓名(中文名称),或是未缴付酬金,或是未依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采取控制技术举措防止服务项目第一类以外的其别人赢得别人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或是未防止服务项目第一类的拷贝行为对基本权利人自身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躲避、毁坏控制技术举措的器或是组件;情节严重的,能没收主要用于提供更多互联网服务项目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是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蓄意制造、进口或是向别人提供更多主要用于躲避、毁坏控制技术举措的器或是组件,或是蓄意为别人躲避或是毁坏控制技术举措提供更多控制技术服务项目的;
(二)透过计算机软件提供更多别人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赢得经济自身利益的;
(三)为扶持贫穷透过计算机软件向农村地区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未在提供更多前报告书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中文名称和译者、现场表演者、录音带视频制译者的姓名(中文名称)以及酬金国际标准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根据服务项目第一类的指令提供更多互联网自动接入服务项目,或是对服务项目第一类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提供更多自动传输服务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发生改变所传输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项目第一类提供更多该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项目第一类以外的其别人赢得。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为提高互联网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它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赢得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根据控制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项目第一类提供更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发生改变自动存储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
(二)不影响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原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掌握服务项目第一类获取该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情况;
(三)在原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修改、删掉或是屏蔽该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时,根据控制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掉或是屏蔽。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为服务项目第一类提供更多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项目第一类透过计算机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项目第一类所提供更多,并公开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的中文名称、联系人、互联网地址;
(二)未发生改变服务项目第一类所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知道服务项目第一类提供更多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项目第一类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中直接赢得经济自身利益;
(五)在接到基本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删掉基本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为服务项目第一类提供更多搜索或是链接服务项目,在接到基本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断开与侵权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是应知所链接的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侵权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基本权利人的通知导致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错误删掉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或是错误断开与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链接,给服务项目第一类造成损失的,基本权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服务项目提供更多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更多或是拖延提供更多涉嫌侵权的服务项目第一类的姓名(中文名称)、联系方式、互联网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更多互联网服务项目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法律条文法规以下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软件散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是无线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现场表演或是录音带视频纺织品,使社会公众能在其对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赢得经典作品、现场表演或是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基本权利。
控制技术举措,是指用于防止、限制需经基本权利人许可证浏览、欣赏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或是透过计算机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的有效控制技术、器或是组件。
基本权利管理生物医药,是指说明经典作品及其译者、现场表演及其现场表演者、录音带视频纺织品及其制译者的信息,经典作品、现场表演、录音带视频纺织品基本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是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法律条文法规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