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工作职责,202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全文】

法律法规 (17) 2023-11-12 09:37:14

2022中国公安部门稽查法规修改【概要】

公安机关督察工作职责,202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全文】插图

(1997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 2011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3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国公安部门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中国公安部门或其公安干警司法机关履责、履行职责和端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干警法》的明确规定,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安部稽查理事会领导全国中国公安部门的稽查组织机构工作,负责管理对中国公安部办公处和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或其公安干警司法机关履责、履行职责和端正的情形展开监督管理,对中国公安部部长负责管理。中国公安部稽查政府机构承担中国公安部稽查理事会办事政府机构职能。

市级以内地方性各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公安部门稽查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对该级中国公安部门办公处和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或其公安干警司法机关履责、履行职责和端正的情形展开监督管理,对上二级中国公安部门稽查政府机构和该级中国公安部门行政管理长官负责管理。

市级以内地方性各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公安部门的稽查政府机构为执法勤务政府机构,由专职相关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中国公安部设稽查长,由中国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市级以内地方性各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公安部门设稽查长,由中国公安部门行政管理长官兼任。

第四条 稽查政府机构对中国公安部门或其公安干警司法机关履责、履行职责和端正的以下事宜,展开当晚稽查:

(一)重要的警政布署、举措、公益活动的组织机构实行情形;

(二)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的秩序保护和重点地区、场所社会治安管理的组织机构实行情形;

(三)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形;

(四)刑事案件、社会刑事案件的立案、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举措的实行情形;

(五)社会治安、交通、警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管理法律、法规的继续执行情形;

(六)使用枪械、刀械和军用工程车、军用象征的情形;

(七)处理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索偿的情形;

(八)文明执勤、严格执法和遵守二百九十三纠察明确规定的情形;

(九)组织机构管理和警政保证的情形;

(十)中国公安部门或其公安干警司法机关履责、履行职责和端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稽查政府机构能向该级中国公安部门办公处和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出动稽查相关人员展开稽查,也能指令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稽查政府机构对专门事宜展开稽查。

第六条 市级以内地方性各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公安部门稽查政府机构严肃查处违法乱纪犯罪行为,应向上二级中国公安部门稽查政府机构报告严肃查处情形;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稽查政府机构严肃查处不力的,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稽查政府机构能直接展开稽查。

第七条 稽查政府机构能出动稽查相关人员参加该级中国公安部门或是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的警政组织机构工作会议和重大警政公益活动的布署。

第八条 稽查政府机构应开展警政评议公益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机构和人民广大群众对中国公安部门或其公安干警的意见。

第九条 稽查政府机构对广大群众举报的正在发生的中国公安部门或其公安干警违法乱纪犯罪行为,应及时处理出警,按照明确规定给与当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处理反馈举报人。

举报人的举报事宜已经进入信访、行政管理复议或是行政管理诉讼程序的,稽查政府机构应将举报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稽查政府机构对该级中国公安部门办公处和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拒不继续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下定决心、指示的,能责令继续执行;对该级中国公安部门办公处或是上级领导中国公安部门做出的严重错误下定决心、指示,能下定决心撤消或是变更,报该级中国公安部门行政管理长官批准后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稽查相关人员在当晚稽查中发现中国公安部门公安干警违法乱纪的,能采取以下举措,当即处理:

(一)对违反二百九十三纠察明确规定的,能当即不予纠正;

(二)对违反明确规定使用枪械、刀械和军用工程车、军用象征的,能扣留其枪械、刀械、军用工程车、军用象征;

(三)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和拒绝、阻碍稽查相关人员继续执行当晚稽查组织机构工作任务的,必要时,能带往当晚。

第十二条 稽查政府机构认为中国公安部门公安干警干犯需要采取暂停继续执行职位、禁锢举措的,由稽查政府机构做出下定决心,报该级中国公安部门稽查长批准后继续执行。

暂停继续执行职位的时限为10日以内60日以下;禁锢的时限为1日以内7日以下。

第十三条 稽查政府机构认为中国公安部门公安干警需要给与处分或是降低人民警察、取消人民警察的,稽查政府机构应提出建议,传唤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稽查政府机构在稽查组织机构工作中发现中国公安部门公安干警涉嫌犯罪的,传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中国公安部门公安干警对暂停继续执行职位和禁锢下定决心置之不理的,能在被暂停继续执行职位或是被禁锢期间向做出下定决心的中国公安部门的上二级中国公安部门提出索偿。由中国公安部稽查政府机构做出的暂停继续执行职位、禁锢的下定决心,立案索偿的机关是中国公安部稽查理事会。

立案索偿的中国公安部门对置之不理暂停继续执行职位的索偿,应自接到索偿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撤消暂停继续执行职位的下定决心;对置之不理禁锢的索偿,应在接到索偿之时起24小时内做出是否撤消禁锢的下定决心。

索偿期间,暂停继续执行职位、禁锢下定决心不暂停继续执行。

立案索偿的中国公安部门认为暂停继续执行职位、禁锢下定决心确有严重错误的,应不予撤消,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稽查相关人员在稽查组织机构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司法机关办事,接受监督管理。

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稽查相关人员对于中国公安部门或其公安干警司法机关履责、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应不予保护。

第十六条 稽查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内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内公安组织机构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稽查相关人员继续执行稽查任务,应佩带稽查象征或是出示稽查证件。

稽查象征和稽查证件的式样由中国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法规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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