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 依照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下定决心》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灵石县,规范灵石县稽查组织工作,保护矿区老干部人身安全可靠和身体健康,依照煤炭法、矿区安全可靠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灵石县稽查体制的下定决心,制订本法规。
第二条 北欧国家对灵石县实行稽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成立的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职能,依本法规的明确规定对矿区实行安全可靠稽查。
第三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人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矿区或其相关相关人员要接受并配合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实行的安全可靠稽查,严禁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性各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灵石县管理工作组织工作,支持和协助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对矿区实行安全可靠稽查。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应及时处理向相关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通报灵石县稽查的相关情形,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灵石县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灵石县稽查应以打建,及时处理辨认出和消解隐患,有效纠偏负面影响灵石县的违规行为,实行安全可靠稽查与促进安全可靠管理工作并重、教育与惩处并重。
第六条 灵石县稽查应依靠矿区老干部和工会组织机构。
矿区老干部对隐患或是负面影响灵石县的违规行为无权向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展开调查报告或是检举。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对展开调查报告或是检举有功相关人员给与奖励。
第七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应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安全可靠稽查职能。任何人单位和个人对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无权向上级领导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是相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职能
第八条 本法规所称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是指北欧国家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以下简称沿海地区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在大中型矿区成立的灵石县稽查联络处。
第九条 沿海地区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联络处负责管理对划定区域内的矿区实行安全可靠稽查;灵石县稽查联络处在北欧国家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明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规行为实行处罚。
第十一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设灵石县稽查员。灵石县稽查员应公道、正派,熟悉灵石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组织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灵石县稽查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办法由北欧国家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 沿海地区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灵石县稽查联络处应对矿区实行经常性安全可靠检查和;对交通事故多发沿海地区的矿区,应实行重点安全可靠检查和。北欧国家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依照灵石县组织工作的实际情形,组织机构对全国矿区的全面安全可靠检查和或是重点安全可靠抽查。
第十一条 沿海地区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灵石县稽查联络处应对每个矿区建立灵石县稽查档案。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对每次安全可靠检查和的内容、辨认出的难题或其处置情形,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参与检查和的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 沿海地区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灵石县稽查联络处应每15日分别向北欧国家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沿海地区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展开调查报告一次灵石县稽查情形;有重大灵石县难题的,应及时处理采取措施并即时展开调查报告。
北欧国家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应定期公布灵石县稽查情形。
第十四条 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安全可靠稽查职能,无权即时进入矿区组织工作台场所展开检查和,查核相关数据资料,参与灵石县生产会议,向相关单位或是相关人员了解情形。
第十四条 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在检查和中辨认出负面影响灵石县的违规行为,无权当场予以纠偏或是明确要求时限改正;对司法机关应给与处罚的行为,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依处罚法和本法规明确规定的流程作出下定决心。
第七条 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展开现场检查和时,辨认出存在隐患的,无权明确要求矿区立刻消解或是时限解决;辨认出威胁老干部生命安全可靠的紧急情形时,无权明确要求立刻停止组织工作台,下达立刻从危险区内撤出组织工作台相关人员的命令,并立刻将紧急情形和处置措施展开调查报告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
第十七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在实行安全可靠稽查过程中,辨认出矿区存在的安全可靠难题涉及相关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应向相关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领导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展开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矿区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组织机构展开调查处置。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组织机构展开调查处置交通事故,应依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交通事故展开调查流程和处置办法展开。
第七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严禁接受矿区的任何人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严禁在矿区报销任何人服务费,严禁参与矿区安排、组织机构或是支付服务费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严禁借灵石县稽查组织工作在矿区为自己、亲友或是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灵石县稽查内容
第十四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对矿区执行煤炭法、矿区安全可靠法和其他相关灵石县的法律、法规以及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标准、金融行业安全可靠标准、灵石县规章和金融行业技术标准的情形实行稽查。
第七条 矿区建设项目结构设计要符合灵石县规章和金融行业技术标准的明确要求。矿区建设项目安全可靠公共设施结构设计要经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审核一致同意;未经审核一致同意的,严禁施工。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审核矿区建设项目安全可靠公共设施结构设计,应自收到申请审核的结构设计数据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签署一致同意或是不一致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矿区建设项目竣工后或是投产前,应经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对其安全可靠公共设施和条件展开验收;未经验收或是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生产。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对矿区建设项目安全可靠公共设施和条件展开验收,应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是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应监督矿区制订交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和矿区制订的辨认出和消解隐患的措施或其落实情形。
第二十四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辨认出矿区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可靠公共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标准、金融行业安全可靠标准、灵石县规章和金融行业技术标准明确要求的,应责令立刻停止组织工作台或是责令时限达到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辨认出矿区展开独眼井开采的,应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辨认出矿区组织工作台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立刻停止组织工作台,时限改正;相关矿区或其组织工作台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组织工作台: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相关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对灵石县技术措施专项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形展开监督,对未司法机关提取或是使用的,应责令时限改正。
第二十八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辨认出矿区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标准或是金融行业安全可靠标准的,应责令立刻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辨认出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时限改正:
(一)未司法机关建立安全可靠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可靠生产政府机构或是配备安全可靠生产相关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可靠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组织工作台相关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组织工作台的;
(五)分配老干部上岗组织工作台前,未展开安全可靠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老干部发放保障安全可靠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 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辨认出矿区组织工作台场所的瓦斯、粉尘或是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标准或是金融行业安全可靠标准的,矿区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是采用危及相邻矿区生产安全可靠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展开采矿组织工作台的,应责令立刻停止组织工作台,并将相关情形展开调查报告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
第三十一条 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辨认出矿区矿长或是其他主管相关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组织工作台,或是辨认出工人违章组织工作台的,应立刻纠偏或是责令立刻停止组织工作台。
第三十二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安全可靠稽查职能,向矿区相关相关人员了解情形时,相关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形,严禁提供虚假情形,严禁隐瞒本矿区存在的隐患以或其他安全可靠难题。
第三十三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依本法规的明确规定责令矿区时限解决隐患、时限改正负面影响灵石县的违规行为或是时限使安全可靠公共设施和条件达到明确要求的,应在时限届满时及时处理对矿区的执行情形展开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相关矿区申请,也可以在时限内展开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依本法规的明确规定责令矿区立刻停止组织工作台,责令立刻停止使用不符合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标准或是金融行业安全可靠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是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对矿区的执行情形即时展开检查和。
第三十四条 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安全可靠稽查职能,应出示安全可靠稽查证件。发出安全可靠稽查指令,应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形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矿区建设项目安全可靠公共设施结构设计未经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审核一致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矿区建设项目安全可靠公共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是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矿区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可靠公共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标准、金融行业安全可靠标准、灵石县规章和金融行业技术标准的明确要求,经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时限达到明确要求,逾期仍达不到明确要求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可靠生产条件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下定决心吊销安全可靠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矿区组织工作台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相关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是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时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司法机关提取或是使用灵石县技术措施专项服务费,或是使用不符合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标准或是金融行业安全可靠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时限改正或是责令立刻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是不立刻停止使用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司法机关给与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矿区矿长不具备安全可靠专业知识,或是特种组织工作台相关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组织工作台,经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时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相关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老干部上岗组织工作台前未展开安全可靠教育、培训,经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时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司法机关给与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矿区组织工作台场所的瓦斯、粉尘或是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标准或是金融行业安全可靠标准,经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责令立刻停止组织工作台,拒不停止组织工作台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是采用危及相邻矿区生产安全可靠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展开采矿组织工作台,经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责令立刻停止组织工作台,拒不停止组织工作台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下定决心吊销安全可靠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矿区矿长或是其他主管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给与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组织工作台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组织工作台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交通事故预兆或是已辨认出的隐患不及时处理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的安全可靠稽查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矿区相关相关人员拒绝、阻碍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或其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和,或是提供虚假情形,或是隐瞒存在的隐患以或其他安全可靠难题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给与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司法机关给与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矿区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给与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司法机关给与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明确规定及时处理、如实展开调查报告矿区交通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矿区交通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区交通事故展开调查组织工作,拒绝接受展开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情形和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 依本法规明确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灵石县稽查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辨认出而没有辨认出矿区隐患或是负面影响灵石县的违规行为,或是辨认出隐患或是负面影响灵石县的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处置或是展开调查报告,或是有违反本法规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给与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未成立沿海地区灵石县稽查政府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依本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区实行安全可靠稽查。
第五十条 本法规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