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2修订【全文】

法律法规 (31) 2023-11-11 08:2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不姑息法2022修改【概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2修订【全文】插图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全会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全会修改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全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筑法>等八部法律条文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章 不姑息犯罪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条文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引导和为保护自由市场竞争,阻止不姑息犯罪行为,为保护餐饮企业和顾客的权益,制定前项。

第二条 餐饮企业在制造经营形式公益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条文和商业性道德。

前项所指的不姑息犯罪行为,是指餐饮企业在制造经营形式公益活动中,违背前项明确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社会秩序,侵害其它餐饮企业或是顾客的权益的犯罪行为。

前项所指的餐饮企业,是指从事货品制造、经营形式或是提供更多服务项目(以下所指货品主要包括服务项目)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企业企业法人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阻止不姑息犯罪行为,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姑息工作协同机制,研究决定反不姑息重大政策,协同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社会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姑息犯罪行为展开严肃查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其它部门严肃查处的,依照其明确规定。

第五条 国家引导、支持和为保护一切组织机构和对个人对不姑息犯罪行为展开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值班人员严禁支持、包庇不姑息犯罪行为。

行业组织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社会秩序。

第二章 不姑息犯罪行为

第六条 餐饮企业严禁实行以下混为一谈犯罪行为,引人误以为是别人货品或是与别人存有某一联系:

(一)私自采用与别人有很大负面影响的货品中文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是近似的标识;

(二)私自采用别人有很大负面影响的企业中文名称(主要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机构中文名称(主要包括简称等)、姓名(主要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私自采用别人有很大负面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中文名称、网页等;

(四)其它足以引人误以为是别人货品或是与别人存有某一联系的混为一谈犯罪行为。

第七条 餐饮企业严禁采用财物或是其它方式行贿以下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以牟取买卖机会或是市场竞争优势:

(一)买卖相旁人的值班人员;

(二)受买卖相旁人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是负面影响力负面影响买卖的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

餐饮企业在买卖公益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形式向买卖相旁人缴付打折,或是向掮客缴付手续费。餐饮企业向买卖相旁人缴付打折、向掮客缴付手续费的,应据实进账。接受打折、手续费的餐饮企业也应据实进账。

餐饮企业的值班人员展开行贿的,应认定为餐饮企业的犯罪行为;但是,餐饮企业有证据证明该值班人员的犯罪行为与为餐饮企业牟取买卖机会或是市场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餐饮企业严禁对其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使用者评价、曾获荣誉等作不实或是引人误会的商业性宣传品,蒙骗、误导顾客。

餐饮企业严禁通过组织机构不实买卖等形式,帮助其它餐饮企业展开不实或是引人误会的商业性宣传品。

第九条 餐饮企业严禁实行以下侵害国家机密的犯罪行为:

(一)以盗窃、行贿、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是其它不正当方式以获取权利人的国家机密;

(二)公布、采用或是容许别人采用以前项方式以获取的权利人的国家机密;

(三)违背秘密性权利或是违背权利人有关激进国家机密的要求,公布、采用或是容许别人采用其所掌握的国家机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别人违背秘密性权利或是违背权利人有关激进国家机密的要求,以获取、公布、采用或是容许别人采用权利人的国家机密。

餐饮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企业企业法人组织机构实行前款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视作侵害国家机密。

第三人明知或是应知国家机密权利人的雇员、前雇员或是其它基层单位、对个人实行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犯罪行为,仍以获取、公布、采用或是容许别人采用该国家机密的,视作侵害国家机密。

前项所指的国家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性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秘密性措施的技术重要信息、经营形式重要信息等商业性重要信息。

第十条 餐饮企业展开有奖销售严禁存有以下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条件、奖金金额或是奖品等有奖销售重要信息不明确,负面影响中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是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蒙骗形式展开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餐饮企业严禁编造、传播不实重要信息或是误导性重要信息,侵害市场竞争对手的商业性信誉、货品声誉。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利用网络从事制造经营形式公益活动,应严格遵守前项的各项明确规定。

餐饮企业严禁利用技术方式,通过负面影响使用者选择或是其它形式,实行以下妨碍、破坏其它餐饮企业不合法提供更多的软件产品或是服务项目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

(一)未经其它餐饮企业同意,在其不合法提供更多的软件产品或是服务项目中,插入链接、强制展开目标重定向;

(二)误导、蒙骗、强迫使用者修改、关闭、卸载其它餐饮企业不合法提供更多的软件产品或是服务项目;

(三)恶意对其它餐饮企业不合法提供更多的软件产品或是服务项目实行不兼容;

(四)其它妨碍、破坏其它餐饮企业不合法提供更多的软件产品或是服务项目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的经营形式场所展开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餐饮企业、利害关系人及其它有关基层单位、对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是提供更多与被调查犯罪行为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的餐饮企业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明确规定的措施,应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明确规定的措施,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强制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将严肃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被调查的餐饮企业、利害关系人及其它有关基层单位、对个人应据实提供更多有关资料或是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值班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负有秘密性权利。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姑息犯罪行为,任何基层单位和对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是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秘密性。对实名举报并提供更多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条文责任

第十七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明确规定,给别人造成侵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餐饮企业的权益受到不姑息犯罪行为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姑息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餐饮企业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餐饮企业恶意实行侵害国家机密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主要包括餐饮企业为阻止侵权犯罪行为所缴付的合理开支。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第六条、第九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犯罪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第六条明确规定实行混为一谈犯罪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货品。违法经营形式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形式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形式额或是违法经营形式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餐饮企业登记的企业中文名称违背前项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应及时办理中文名称变更登记;中文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中文名称。

第十九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第七条明确规定行贿别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其货品作不实或是引人误会的商业性宣传品,或是通过组织机构不实买卖等形式帮助其它餐饮企业展开不实或是引人误会的商业性宣传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第八条明确规定,属于发布不实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广告法》的明确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餐饮企业以及其它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企业企业法人组织机构违背前项第九条明确规定侵害国家机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第十条明确规定展开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侵害市场竞争对手商业性信誉、货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消除负面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妨碍、破坏其它餐饮企业不合法提供更多的软件产品或是服务项目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明确规定从事不姑息,有主动消除或是减轻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是减轻行政处罚;违法犯罪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明确规定从事不姑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餐饮企业违背前项明确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缴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前项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基层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值班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是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背前项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侵害国家机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国家机密权利人提供更多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国家机密采取秘密性措施,且合理表明国家机密被侵害,涉嫌侵权人应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国家机密不属于前项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密。

国家机密权利人提供更多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国家机密被侵害,且提供更多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证明其不存有侵害国家机密的犯罪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是机会以获取国家机密,且其采用的重要信息与该国家机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国家机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公布、采用或是有被公布、采用的风险;

(三)有其它证据表明国家机密被涉嫌侵权人侵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前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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