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人与否归属于大学校园霸凌
1、打人归属于大学校园霸凌,大学校园霸凌是出现在大学校园与外、以小学生为参予市场主体的一类侵略性犯罪行为,它既主要包括间接霸凌也主要包括间接地霸凌,打人也是大学校园霸凌犯罪行为形式众所周知。
2、正当理由:《治安管理第七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犯罪行为众所周知的,处四日以内四日以下拘押,能第一百七十条五万元以下罚金;故事情节较轻的,处四日以内八日以下拘押,能第一百七十条一万元以下罚金:
(一)打劫殴斗的;
(二)争抢、截击别人的;
(三)强拿万兴庄或是任一损坏、挤占官民钱财的;
(四)其它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民法》
第一百九八条 殴斗的,对骨干分子和其它积极主动参予的,处五年以下徒刑、徒刑或是控管;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对骨干分子和其它积极主动参予的,处五年以内二十年以下徒刑:
(一)数次殴斗的;
(二)殴斗数目多,体量大,社会风气负面影响严酷的;
(三)在公共厕所或是要道殴斗,导致秩序轻微纷乱的;
(四)匪徒殴斗的。
二、大学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大学校园的范围主要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小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小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出现大学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小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大学校园事故是出现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它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是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况,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大学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小学生导致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导致未成年小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导致未成年小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大学校园事故中的加害犯罪行为人主要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它小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大学校园伤害事故。
小学生打人算是比较常见的一类现象,但是这种犯罪行为并不归属于霸凌。打人一般都会给人带来人身的损害,故事情节轻微的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那么将会处以行政处罚,甚至是民法处罚。希望以内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能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是到ZSQN.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