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与劳务基层单位的协定与两方的民事职责:
1、劳务调派协定
《保险劳动者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调派劳动者应与拒绝接受以劳务调派形式劳务的基层单位(下列称劳务基层单位)订下劳务调派协定。劳务调派协定应签订合约调派工作岗位和相关人员数目、调派时限、劳动者报酬和应缴的金额与缴付形式和违背协定的职责。
劳务基层单位应依照工作岗位的前述须要与劳务调派基层单位确认调派时限,严禁将已连续劳务时限拆分订下多个中长期劳务调派协议。
2、两方的民事职责
《保险合约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违背前项明确规定的,由劳动者政府职能部门和其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勒令撤废;违反者的,以另加一万元以内五万元下列的国际标准判处罚金,并由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注销注册登记;给被调派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与劳务基层单位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
(二)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与劳动者的保险合约
1、保险合约时限:
《保险劳动者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应与被调派劳动者订下元年以上的一般来说时限保险合约。
2、合约文本
《保险劳动者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与被调派劳动者订下的保险合约,除应写明前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事宜即保险合约的必不可少条文和签订合约条文外,还应写明被调派劳动者的劳务基层单位和调派时限、工作岗位等情形。
(三)被调派劳动者合法权益
1、司法机关与调派基层单位中止保险合约
《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调派劳动者可以依照前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与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中止保险合约
2、工资福利待遇
(1)《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调派劳动者享有与劳务基层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基层单位无同类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劳务基层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劳动者报酬确认。
(2)《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跨地区调派劳动者的,被调派劳动者享有的劳动者报酬和劳动者条件,按照劳务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国际标准执行。
3、被调派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四条被调派劳动者有权在劳务调派基层单位或者劳务基层单位司法机关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合法权益。(四)调派基层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按照《保险劳动者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是前项所称用人基层单位,应履行用人基层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调派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应将劳务调派协定的文本告知被调派劳动者。
3、按月向被调派劳动者缴付工资、报酬
《保险劳动者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应向被调派劳动者“按月缴付劳动者报酬;被调派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调派基层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最低工资国际标准,向其按月缴付报酬”。
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严禁克扣劳务基层单位按照劳务调派协定缴付给被调派劳动者的劳动者报酬。
(五)劳务基层单位义务
《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基层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者国际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者条件和劳动者保护;
2、告知被调派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者报酬;
4、对在岗被调派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已连续劳务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调派基层单位的禁止行为
《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严禁克扣劳务基层单位按照劳务调派协定缴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者报酬。
(七)劳务基层单位的禁止行为
1、《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基层单位严禁将被调派劳动者再调派到其它用人基层单位。
2、《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基层单位严禁设立劳务调派基层单位向本基层单位或者所属基层单位调派劳动者。
(八)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与劳务基层单位的共同禁止行为
《保险劳动者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调派基层单位和劳务基层单位严禁向被调派劳动者收取费用。